新版“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5月1日施行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完善我國建筑設計招標投標制度、促進公平競爭、繁榮建筑創作、提高建筑設計水平,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頒布了修訂后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3號,以下簡稱《辦法》)。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規章是規范建筑設計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保障,原《辦法》(建設部令第82號)于2000年發布實施,對規范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建筑設計市場的發展變化,在建筑設計招標投標過程中,招標項目范圍過寬、招標辦法單一、建筑設計特點體現不足、評標制度不完善、評標質量不高等問題逐漸凸顯。
為落實中央城市工作會議提出的完善建筑設計招標投標決策機制的要求、銜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健全適應建筑設計特點的招標投標制度,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了對原《辦法》的修訂。修訂后的《辦法》共38條,針對我國建筑設計招標投標的問題,結合國際通行慣例,突出了以下4個方面。
第一,突出建筑設計招標投標特點,繁榮建筑設計創作。《辦法》在原有建筑設計方案招標的基礎上,增加了設計團隊招標,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選擇,設計團隊招標主要通過對投標人擬從事項目設計的人員構成、人員業績以及從業經歷、項目解讀、設計構思、投標人信用情況和業績等進行評審確定中標人。為保證評標質量,《辦法》從評標的專業性角度出發,針對設計方案評標的特點,要求建筑專業專家不得少于技術和經濟方面專家總數的2/3。對于特殊復雜的項目,可以直接邀請相應專業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及境外具有相應資歷的專家參加評標;對于采用設計方案招標的,增加了評標委員會應當考察方案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城市設計的要求。
第二,創造良好市場環境,激發企業活力。《辦法》規定了招標文件應當明示設計費或者計費方法,以便設計單位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參加投標;招標人確需另行選擇其他設計單位承擔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明確;鼓勵建筑工程實行設計總包,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設計單位可以不通過招標方式將建筑工程非主體部分的設計進行分包;招標人、中標人使用未中標方案的,應當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標人同意并付給使用費,以營造有利于建筑設計創作的市場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公開專家評審意見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以建立更加公開透明的建筑設計評標制度。
第三,充分體現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在《辦法》修訂中貫徹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為簡政放權,取消了招標資料備案以及審核的規定;依據WTO協議中建筑設計開放承諾,取消了關于境外設計單位參加國內建筑工程設計投標的審批規定。根據上位法的規定,明確了可以不招標的情形。上述修訂體現了轉變政府職能總體要求,將通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維護市場秩序。
第四,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完善招標投標制度。《辦法》規定了對招標文件澄清、修改以及異議處理的要求;明確了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的情形,規定了重新招標的情形;要求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不超過3個中標候選人,并標明順序;對于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